日前一名許姓男子將車停在苗栗竹南火車站前面的親子車格內,並在擋風玻璃前放胎兒的超音波照片,卻遭警方開單舉發,將開罰600元,許男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最後法官判決出爐,表示許男雖未放親子車位停車證,但其舉證的確有載孕婦,判決撤銷原處分。
竹南警分局員警發現許男的小貨車,停在竹南火車站東站的親子車格內,並未放置任何親子停車證,以「停車車種不依規定」為由,舉發許男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由監理單位裁罰600元,讓得知結果的許男相當不服,並提出行政訴訟。
法官依據《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違規樣態處理原則》,有一項「停車位違規占用認定原則」說明,未放置停車位識別證明:「認定為違規占用停車位;倘有乘載孕婦或6歲以下兒童之事實,駕駛人自得提出相關事證,向裁罰機關聲明,以避免承擔違規責任。」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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