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大學馬國女大生遭殺害,同一地點曾有另名女大生報案遭強擄未遂,警方涉吃案致所長、分局長同被彈劾。懲戒法院今天判分局長及所長降2級改敘,員警降1級改敘。
懲戒法院審判長吳謀焰宣判時指出,時任所長張忠肯隱匿同一地點曾有另名女學生受害等情形,未向時任歸仁分局長楊慶裕報告等,楊也未查證下,向媒體發布不實新聞稿提及,另名女學生是不指認、不報案,可能惡作劇等。
法院認定3人遭監察院彈劾並無違誤,判張忠肯、楊慶裕降2級改敘、未依規定受理報案的員警高武源降1級改敘,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民國109年10月28日晚間從校園返回宿舍,步行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男用繩索勒住頸部並強拉上車,女大生死亡後遺體遭棄置高雄市阿蓮區一處山區。
監察院去年透過新聞稿指出,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學生遭梁男性侵殺害前,在109年9月30日晚間,另一名同校女學生遭梁男摀住口鼻,欲強行拖走,因女學生反抗呼救,梁男才作罷逃離現場。
監察院表示,這名女大生與租屋處房東女兒到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大潭派出所報案,且依女大生所描述客觀狀況,是遭梁男摀住口鼻,欲強行拖走,梁男以強制力壓制行動及意思自由,有成立強制罪的公訴罪可能,員警本應朝刑案公訴罪的辦案方向,審慎處理。
不過,監察院指出,時任大潭派出所警員高武源竟未依規定受理報案,沒有開立報案三聯單、未製作筆錄,也沒有記載在員警工作紀錄簿,屬匿報的重大違失。
監察院說,時任大潭派出所長張忠肯在109年9月30日晚間,參與並瞭解女大生報案經過,卻對高武源匿報的嚴重違失,未能即時監督導正,顯未盡監督之責,有重大違失。
長榮大學馬國女大生命案偵破後,張忠肯未傳遞前女大生曾報案的正確訊息,致使109年10月30日歸仁分局新聞稿登載不實,及時任歸仁分局分局長楊慶裕在未經查證下就不實發言,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指出,3人違失行為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導致外界質疑員警吃案,嚴重損及警察機關信譽及形象,通過3人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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