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台中一名陳姓軍人,騎機車晚間返營途中,輾到路面上2米長、7公分深的大坑洞,摔車、頭部重創身亡,家屬悲憤向上要求國賠1500多萬元,二審台中高分院判決,包括扶養費、撫慰金等,公路總局第二區養工處應賠531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陳父一開始控告,二工處台中工務段2名工程師過失致死,但檢方不予起訴,後陳家人轉而要求國賠,殯葬費、扶養費、慰撫金等共1500多萬元。台中地方法院認為,路面坑洞影響行車安全,二工處即使不能第一時間修補,應放置警告標示,以防用路人發生意外,然二工處卻怠於作為,導致陳姓死者因坑洞身亡,和路段管理之欠缺,有顯著因果關係,判決應賠陳家人合計531萬9825元。
二工處二審上訴,高分院台中分院判定,除了陳家人已領的17多萬元的殮葬補助費外,其他二工處應依照一審判決賠償。法官認為,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該路段為省道台13線,為僅次於國道的重要道路,卻出現2米大坑,認為二工處欠缺管理,但人員依規定巡查無過失,該單位應負起國家賠償責任,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