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許姓男子日前行經國道一號南下路段時,期間多次變換車道卻未打方向燈,遭後車民眾錄下並向警方檢舉,事後許男一口氣遭舉發12張罰單,共開罰3萬6千元,許男不服向國道警察申訴但遭駁回,憤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法官認為當事人雖有違規事實,但部分情況不符連續舉發要件,有違比例原則,因此判決撤銷其中8張,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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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許男向警方提出申訴,他強調自己有打方向燈,但警方認定查無違誤駁回,他一氣之下怒向法院申請裁決。當時台中監理所提出證據,許男當天下午2時43分行駛車輛於國道一號南下199.3K上國道,從加速車道變換至內車道時,過程中均未打方向燈,並從2時45分至3時間,於南下202.9K至228.5K變換車道過程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主張違規事證明確。
許男不服,主張自己都有打方向燈,遭舉發12張罰單有9張是未達處罰條例第85條之一第2項第一款規定,「6公里、6分鐘以上,才得連續舉發標準,且行駛間未行經任何路口,應不得連續舉發」,另外3張則是10秒內連續變化車道被開罰,認為一事不二罰,應該不得連續舉發,因此請求撤銷這12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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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這12次違規事項中,許男的確變換車道時全程未打方向燈,其中有4次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認為阻斷效力應為最初舉發時間地點之6分鐘與6公里內,可依法連續舉發;另8次未達連續舉發要件,該部分違反比例原則,自應均予撤銷,因此12張罰單中,最後撤銷8張,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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