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騎士出門上班,即將抵達公司時,因為變換車道,與一輛休旅車發生碰撞,傷重不治,家屬提告求償,也送事故鑑定,沒想到騎士被判定「沒有保持安全車距」釀成事故,汽車駕駛「沒有肇責」,檢方還提出,任何一個駕駛遇到同樣的情況,恐怕都無法閃避,最後裁定駕駛不起訴。
目擊司機:「唉唷、唉唷,唉唷。」
公車司機從後方目擊也嚇壞,汽車駕駛趕緊下車察看,回頭調閱行車紀錄影像,當天早上七點多出門,看前方小黃亮了煞車燈,隨即往右切,結果傳來巨響。
這起車禍發生在2018年11月,台北市光復南路,只是事故送了鑑定,休旅車駕駛,刑事不起訴,民事免賠償,全案定讞,死者家屬無法認同。
死者母親郭小姐:「一個人命就這樣沒了,而且他是完全的零肇責,一點責任都沒有,而且你說這個東西,全部怪罪,就是把這個全部的責任,都在我兒子一個人承受。」
檢方認為,駕駛不能注意時,縱然有結果發生,不代表就有過失責任,拿出鑑定結果,程姓騎士被判定沒有保持安全車距,這也是整起事故原因,林姓駕駛則沒有過失,就算任何人在相同情況,恐怕也無從避免,裁定駕駛不起訴。
死者母親郭小姐:「如果當時他在前一秒,有看後照鏡的話,必然一定可以看到我兒子,你變換車道過來,有可能車頭已經,快靠近到紅磚道的部分,你難道都不用留一些空間,讓機車行駛嗎。」
律師林冠宇(非雙方當事人委任):「他能注意而不去注意的情況之下,才有所謂的過失,本件的話是因為,被告他早就已經打右轉燈,並且已經慢慢偏右邊行駛了,他在於後車直接往前衝的情況下,完全沒有反應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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