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男交往國中嫩妹還恐嚇「分手就外傳裸照」!高雄市一名蔡姓男子,與台南14歲少女2年多前在臉書上認識,進而成為男女朋友,交往期間在其台南租屋處及大小摩鐵,發生性關係多達30次;不僅如此,蔡男竟拍下2人性愛過程,還要求少女傳自拍裸照給他。少女曾想情斷渣男,對方卻揚言分手就外流裸照,直到去(2021)年6月,少女選擇報警,蔡男認罪並與少女和解,法官判他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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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院合議庭認定,蔡男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性交,共30罪,各處4月徒刑、又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製造少年為性交及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處1年4月徒刑,又犯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應執行1年徒刑,均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
檢警調查,蔡男與少女2019年3月間,在臉書社群結識,同年7月間成為男女朋友;2019年7月起至2021年4月止,蔡男明知少女是國中二年級生,仍陸續在其台南租屋處及大小摩鐵,未違反其意願性交共計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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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男在租屋處及摩鐵持手機攝錄2人性愛畫面,也要求少女自拍裸照,供他觀覽。少女一度想分手,蔡男因不願分手,傳送訊息給少女,恐嚇她稱,「如果分手就要將妳的私密照傳送出去」,雙方復合交往至去年6月間,少女再度提出分手,害怕裸照遭外流報復,果斷選擇報警。
對此,合議庭認為,蔡男未能克制情欲,一時思慮欠周而犯行,又與少女調解成立,且已履行調解條件完畢,犯後始終坦承全部犯行,顯現思過誠意。法官認為,蔡男經過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認暫不執行為適當,判他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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