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兩名女駕駛,日前在巷弄內發生行車糾紛,兩人互推,還互打耳光,最後告上法院,不過後來判決結果出爐,雖然兩人都有動手,但刑責卻是一人較輕,一人較重,原來法官評判的其中一個指標,是誰的傷勢嚴重。
目擊店家:「兩個吵架在這邊,要打架那個,貨車跟一個轎車那個。」
地點在台北市南京東路巷弄,當天開貨車的潘姓女駕駛要倒車卸貨,卻被後車吳姓女駕駛擋住,爆發糾紛,潘姓女子走到後車駕駛座旁理論時,被對方開車門撞還踹一腳,過程中兩名女駕駛互推還互搧耳光,互告傷害、妨害自由和公然侮辱。
記者何冠毅:「發生了行車糾紛,兩名女駕駛都有動手而且都有受傷,最後互告上了法院,沒想到最後判決結果下來,兩個人的刑責卻不一樣。」
判決結果出爐,先動手的吳姓女子被判刑30天,還手的潘姓女子卻比較重,判刑了50天,原來在法庭上互毆案件誰輕誰重,除了會評估誰先動手使用武器前科之外,最重要的會看雙方受傷程度,比較一下兩人傷勢,潘姓女子眉毛和左眼紅腫瘀傷,但吳姓女子頭部左臉挫傷,鎖骨、手肘挫傷、瘀青,膝蓋、腳踝也有受傷,確實有差,刑度才會不同。
目擊店家:「超車吧,那個小轎車就覺得有人在逼車,她就不爽還追到這邊來。」
其實雙方疑似在前一個路口就有行車糾紛,後來卻演變成兩名女駕駛當街大打出手,雖然兩人是互毆,卻不見得先動手的一方判的就比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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