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陳萬庭與劉姓員工同性情誼甚密,被控不滿關係生變涉嫌槍殺劉男。歷審均認定陳男殺人,但更三審認為無法排除死者自戕,改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5年2月28日,陳萬庭被控因不滿劉姓男員工欲搬離同居處與女友同居,趁與劉男投宿新北市中和區一家汽車旅館時,讓劉男施用安非他命後陷於重度昏迷,再持槍朝劉男太陽穴射擊,導致劉男身亡。
陳萬庭落網後,當晚11時醒來發現劉男旁邊有槍枝,且頭殼與嘴巴一直冒血,否認殺人。但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陳萬庭殺人犯行明確,依殺人罪判刑15年。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更一審、更二審均認定陳萬庭殺人。但最高法院認為,死者案發前曾自殘就醫,攸關案發當日是否有輕生念頭,應予詳查,發回高院審理。
高院更三審認為,檢察官認定陳男欲殺害死者,而讓死者施用大量混合毒品,但死者原本就有吸毒習慣,解剖報告也未見死者遭綑綁或遭餵食毒品跡證。
更三審發現,死者喪命前曾以微信與他人對話達3小時,背景音還有陳男打呼聲,且死者對話中逐漸語無倫次,接近晚間10時許仍可聽到陳男打呼聲;陳男辯稱死者在他熟睡時自行吸毒,並非沒有憑據。
檢察官主張,子彈從死者頭部左側進入,而死者慣用右手,不可能以非慣用手開槍自戕;但更三審採信法醫師證詞,認為曾有吸毒過量的人即使慣用右手,也會因為異常行為或妄想,而用左手開槍,不能只因死者慣用右手就直接認定是遭陳男殺害。
更三審也認為,死者案發前確曾因感情因素持刀割傷頸部與腕部,本案無法排除死者自行開槍自戕的可能,而陳男案發後打電話請櫃檯人員幫忙報警時語氣緊張,也有試圖救護的舉動,陳男辯稱未槍殺死者,尚可採信。
高院更三審認為陳萬庭被控殺人罪證不足,109年12月16日改判無罪,並裁定遭羈押4年多的陳萬庭以新台幣30萬元交保。
檢察官不服殺人無罪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三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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