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3歲女童遭噴槍致死案,鄺姓男子遭判10年定讞,女童母親鄧姓女子另提民事求償,橋頭地院一審判鄺男需給付鄧女新台幣80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鄺男與鄧女原為男女朋友關係,鄧女2015年11月產下女童,2019年1月20日鄺男受託短暫看顧女童,但當天下午卻在高雄某家加油站附設洗車區旁整理車輛內裝時,女童卻遭空氣噴槍噴擊致死。
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鄺男,一審認為鄺男未注意,致女童擅自觸摸噴槍噴擊高壓氣體,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10月。但上訴後二審改認定是鄺男持噴槍伸入女童口腔內噴擊,改依傷害兒童致死罪判刑10年。
鄧女案發後向鄺男提告民事求償,表示自己長期飽受婦科疾病所苦,經多年治療終於生下鄧童,如今痛失愛女,精神上相當痛苦,鄺男工作經歷不俗,收入頗豐,要求賠償共767萬5223元。
地院審酌認為,鄺男學歷為高中畢業,從事房仲業,自陳月收入約5萬元,2019年度受領給付總額為88萬6925元。鄧女請求非財產的損害賠償以100萬元為適當,扣除先前請領的犯罪被害人補償20萬元,判鄺男需給付鄧女80萬元,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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