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少將韓豫平7年前擔任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參謀長時,涉嫌挪用「漢光31號」演習加菜金2萬元中的6000元吃海鮮大餐,用來支付民間人士餐費遭到檢舉起訴,花蓮高分院依「現役軍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他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韓男不服提出上訴,今遭最高法院駁回,判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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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韓豫平表示,會另找經費支應,張姓侍從士顧及可能無法在當年7月份核銷,便請店家開立發票日期為8月份,以彈性配合找到經費後之核銷作業。由於韓豫平指示部屬要以漢光演習加菜金支應,但李姓女監察官認為不妥,認為在場有民間人士,應改以指揮官的主官行政費支出,劉姓指揮官同意,但韓男仍執意指示部屬以加菜金支付餐費。事情曝光後,遭到檢方起訴,並移送法院審理。
審理期間,韓豫平否認詐財頻頻喊冤,稱說認為承辦人會將軍職人員、軍眷屬不同身分,分別用加菜金、主官行政費分開處理,質疑是因為軍中恩怨遭人聯手陷害。花蓮地院拒絕採信韓男說詞,認定依人頭比例其中2880元應是郭男3名家人吃掉的,不能用部隊加菜金報銷,依照「國防部暨所屬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判刑。
案件上訴到二審花蓮高分院,依現役軍人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處韓豫平4年6個月徒刑罪,褫奪公權4年,韓男不服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今日駁回,全案定讞。案發後,韓男已於2017年9月辦理退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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