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姓機師入境後,不服疾管署處分「居家檢疫」須5天停留旅館不得外出,認為被拘禁聲請提審遭桃園地院駁回後,提起抗告。二審認他檢疫期滿離開旅館後才提抗告,已不受拘禁,駁回確定。
二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指出,黎姓機師於1月3日晚上8時許,困執行長班任務入境,被要求到桃園市某旅館,實施居家檢疫的防疫措施,至1月8日止的5天期間內,必須停留在旅館不得外出,否則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處罰鍰新台幣10萬元至100萬元,他認為被拘禁聲請提審,遭到桃園地方法院駁回後提起抗告。
北高行認為,疾管署藉由公權力措施,以違反處分命令效力將受罰鍰,使黎姓機師不能依意願離開此受拘束的空間,已達人身自由遭剝奪的程度,而屬提審法所稱之「拘禁」無誤。
北高行指出,黎姓機師在居家檢疫期間屆滿,離開旅館後,恢復其人身自由不受拘禁的狀態,才於1月10日提起抗告,原遭拘禁既已釋放,已無人身自由遭剝奪有待即時司法救濟情形,因此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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