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有一名林先生投訴,去年4月將車交給朋友,負責保養、驗車,結果回程發生車禍,車子撞壞,雙方賠償金額談不攏,友情破裂,林先生告朋友,甚至連他平時工作的輪胎行一起提告;讓輪胎行老闆喊冤,他和林先生朋友根本沒有僱傭關係,車禍也不是他造成,無奈被牽扯。
轎車車主林先生:「當初我們求償37萬就是這台車的車價,調解的時候他就又反悔,他說他只願20萬賠償,然後叫我車子要過戶,但因為我的車是貸款中的車,根本沒辦法辦理過戶。」
原來撞爛的車,車主是林先生,當天撞車的駕駛,是林先生的朋友賴先生,因為工作忙碌都會請賴先生,開車去保養、驗車,結果回程疑似打瞌睡,在大里爽文東榮路口撞車,兩人事後調解談賠償,卻談不攏。
就因為朋友撂下這句,林先生憤而提告,連朋友平常工作的輪胎行老闆,也一起告。
輪胎行老闆:「我非常無辜因為我是好心借人家地方,結果沒想到連我都牽扯下去。」
肇事朋友賴先生:「我這邊對(輪胎行老闆)他也很抱歉,把他牽扯下來。」
輪胎行老闆喊冤,好心提供場地,怎麼會連他一起告。
輪胎行老闆:「我會跟賴先生協商然後我們會共同面對,這個問題。」
肇事朋友賴先生:「(林先生)他就說37萬分3期給他,我說我一時間真的沒辦法給這麼多錢。」
肇事朋友賴先生vs.記者:「(他就堅持)恩對,(我們認識)7、8年談錢傷感情。」
老闆補充,該負責不會逃避,也希望兩人的糾紛,能好好處理,別再讓他公親變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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