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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蹤技術洩密案 更二審認罪證不足判前軍官無罪

責任編輯 吳家瑜 報導
發佈時間:2022/01/18 12:03
最後更新時間:2022/01/18 12:03
圖為日前沱江、塔江艦進行海上操演。(圖/中央社)
圖為日前沱江、塔江艦進行海上操演。(圖/中央社)

前少將參謀長劉黎宗被控將海軍艦艇匿蹤塗料研發資料洩密交付2名前軍官後,輾轉交給中科院研究人員運用。劉早獲緩刑確定。高院更二審今認2前軍官及研究員罪證不足,判無罪。

國防部之前表示,聯勤司令部前少將參謀長劉黎宗涉嫌在民國95年間於聯勤司令部服務期間,取得海軍艦艇匿蹤塗料研發技術相關資料後外流,輾轉交付其他單位研究人員。

 

國防部也澄清,本案所指匿蹤塗料屬研發階段,經鑑測、評估結果,不符作戰需求,國軍相關裝備並未使用,因此無危及安全之虞。

台灣高檢署分案調查後,認定匿蹤塗料研發技術資料為重要的軍方技術,屬國防上應秘密事項,依洩密等罪起訴劉男、中間人前軍官哈用.勒巴克、石樂山以及研究運用者陳國樑。

台灣高等法院一審審理後,審酌劉男坦承犯行,依洩密及交付秘密兩罪,判劉男應執行1年10個月徒刑,宣告緩刑4年;哈用等3人則各遭判1年4月。
 

劉男部分,因沒上訴而確定。哈用等3人部分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後來判哈用等3人無罪,再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二審審理。

高院更二審今天認定,本案機密文件,未依相關規定於封面及內容標示機密文字,也未敘明引用法源與機密要件,被告3人無從知悉或認識這些文件為機密。文件上雖有浮水印暗記,但是標示模糊又不完整,且此浮水印暗記是為管控複(影)印文件的流向,而非標示機密文件之用。

更二審指出,本件檢方舉證不足,無從認定被告有罪,因此判3人無罪。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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