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去年12月和朋友相約到大安區錢櫃KTV歡唱,一行人準備離場時掏錢付款,但鄭姓男子身上現金不夠,只好到附近領錢。但他連續去了好幾個ATM都領不到錢,最後走進全家超商內,還是領不到,索性對ATM出氣,出拳重擊螢幕,導致它當場碎裂。事後銀行向鄭姓男子提出毀損告訴,雙方以7萬元和解、銀行撤告,檢方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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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時間鄭姓男子的朋友將他帶離現場,事後超商店員發現,通知ATM所屬國泰世華銀行,調閱監視器後鎖定對象,向鄭姓男子提出毀損罪告訴。案子進入法律程序後,鄭姓男子似乎知道自己做錯了,主動向銀行商談和解,雙方最後以7萬元達成協議,銀行也撤回告訴,台北地檢署最終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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