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律師與尋求諮詢的婦人初見面即發生性行為,隨後又2度發生性關係。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曾男停止執行職務6月,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認懲戒過重,改決議停止職務3月。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書指出,曾姓律師於民國105年間在律師事務所辦公室內,與因尋求法律諮詢而初次見面的婦人發生性關係,甚至在得知婦人已婚後,仍兩度相約在汽車旅館等地發生性行為。
曾姓律師遭婦人的丈夫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並遭檢察官起訴,之後因婦人的丈夫撤回告訴,法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桃園律師公會認為曾男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等規定,移付懲戒。
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決議處分曾姓律師停止執行職務6月,曾男認為懲戒過重,向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為,曾姓律師所為不免令一般人認為他是利用律師身分與當事人發生性關係,嚴重破壞社會大眾對律師行業的信賴,並損及律師行業的品味與尊嚴,且情節重大,應予以懲戒。
但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審酌,曾姓律師與婦人的丈夫達成民事、刑事和解,並支付賠償金,事後始終坦承過錯並深切自我檢討,未見飾詞卸責,原懲戒過重,日前決議改為停止執行職務3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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