唱片公司男主管請曾姓男友人安排男按摩師到府按摩,詎料曾男唆使按摩師偷拍男主管不雅照,日後用來恐嚇男主管得手新台幣64萬餘元,北檢日前依恐嚇取財罪嫌起訴曾男。
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曾姓男子與被害唱片公司男主管為友人,得知男主管不便前往按摩店消費,在男主管委請下,於民國109年11月間安排林姓男按摩師前往男主管位於台北市大安區住處提供按摩服務。
曾姓男子私下要求林姓男按摩師,伺機偷拍男主管裸體影片;林男即利用男主管不勝酒力昏睡之際,持手機拍攝男主管裸體影片,並透過臉書傳送影片給曾男。
今年2月間,曾男在男主管住處大樓大廳當面恫稱男主管握有不雅影片,要求付款新台幣30萬元,另每月支付5萬元,否則就要公開影片,並出示影片截圖給男主管觀覽。
今年10月間,曾男陸續傳送男主管裸照、媒體爆料專線截圖,及「我現在要錢,不然要過去」、「不然一起死」等訊息給男主管,又打電話恫嚇男主管,要求男主管協助他逃亡至大陸並取得新工作、新身分。
男主管因心生畏懼,陸續匯款64萬4000元給曾男,最後因不堪其擾而向刑事警察局報案,控告曾男恐嚇取財、妨害秘密等罪嫌。檢察官依恐嚇取財罪嫌起訴曾男,並指揮警方持續追查林姓按摩師涉案情節。
另方面,檢察官認為,妨害秘密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須在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提告,男主管今年2月間已知悉遭按摩師偷拍,但11月才提出妨害秘密告訴,已超過6個月的法定告訴期間,此部分依法不起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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