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華姓男子不滿王姓女友有意分手,去年5月間到王女家中毆打王女及王母,並朝王女潑灑不明化學藥劑。最高法院今天判處華男8月徒刑、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華男與王女原本是男女朋友,因不滿王女有意分手,於去年5月5日傍晚到王女位在高雄市前鎮區住處公寓樓梯口等待,等到王女下班回家時,華男摘掉王女安全帽,徒手毆打頭部。
判決表示,華男隨後持不明化學藥劑朝王女臉部潑灑,並以不詳物品刺傷王女腹部,導致王女顏面及頸部化學性2度灼傷佔總體表面積0.5%、雙眼化學性灼傷併結膜角膜損傷、腹部疑穿刺傷約2公分、頭部外傷併前額挫瘀傷等傷害。
王女母親聽到女兒的呼救聲下樓查看,發現王女遭華男壓制在地毆打,王母上前要把華男拉開,被華男推倒在地,導致王母下背挫傷、腰椎第3節陳舊性骨折。
華男傷害王女部分,高雄地方法院依傷害罪判處華男有期徒刑8月;華男傷害王母部分則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華男上訴後,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華男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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