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口湖鄉前鄉長蔡永常涉嫌於任內收受賄賂,作為其裁示錄用民眾成為口湖鄉正式清潔隊員的對價。最高法院今天判處蔡永常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蔡永常擔任雲林縣口湖鄉鄉長期間,一名林姓男子聽聞有清潔隊員要退休,想讓兒子進入清潔隊任職,民國104年間交付賄款新台幣40萬元給蔡永常;105年1月間清潔隊員徵選結果公告前,林男再贈送20斤烏魚胗給蔡永常。
判決表示,蔡永常於105月1月底在清潔隊員的錄用簽呈上批示「予以錄用」,再由鄉公所發函通知林男兒子的清潔隊報到,使林男兒子正式成為鄉公所的清潔隊員。蔡永常否認犯罪,被雲林地檢署起訴。
雲林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蔡永常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台南高分院改判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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