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保母被控施暴致3歲男童右側肢體癱瘓,房內留有多處血跡。高院更一審認為,無法證明楊女施暴,但楊女疏於保護男童,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判刑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6年7月間,新竹市無照楊姓保母抱著3歲多的男童到台大醫院新竹分院求診;男童就醫時昏迷、有多處擦挫傷,經診斷受有外傷性硬腦膜下出血,治療後仍有右側肢體癱瘓、無表達意思能力等重傷。
警方案發當日到楊姓保母住處勘查,發現沾有血跡的幼童上衣,床頭櫃後方、地板床墊旁牆面也有多處噴濺血跡,最高血跡點距地板約204公分,經比對均為男童血跡;新竹地檢署認定楊女涉嫌毆打男童頭部、抓男童撞地板及牆壁,依重傷害罪起訴。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判楊女2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也判刑2年;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台灣高等法院進行更一審。
更一審判決指出,楊姓保母原本辯稱,男童當天一直玩轉圈圈才跌倒昏迷,後又改口稱男童跳彈簧床掉到地板上,又起來玩轉圈圈後突然昏倒,送醫時則對醫護表示男童想母親自行撞牆才昏迷。
判決指出,案發現場雖有多處血跡,但血跡尺寸大小、高度、噴濺方向、深淺均不一,不能證明是同一天所造成,而男童送醫當天頭部、身體並無明顯出血,無法認定血跡與男童當天所受的重傷有關。
男童母親證稱,兒子生氣時常用頭撞牆且力道不小,並常抓傷自己,也喜歡在彈簧床上跳,有多次跌傷紀錄;更一審認為,無法排除男童外傷是出於自行抓傷、撞牆或跳床跌倒所致,也有可能因男童曾多次從床上掉落地面,導致硬腦膜下有新舊不一的出血。
更一審認為,無法證明男童傷勢出於楊姓保母故意施暴,但認為楊女疏於照顧及保護,導致男童重傷,並審酌楊女已賠償男童母親新台幣15萬元,依業務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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