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今天判決,被告劉男闖郭女駕駛車內搶奪財物,郭女不從,因而搶控方向盤逃逸時,撞擊路上人車造成傷亡;被告犯強盜致人於死罪且是累犯,處有期徒刑20年10月。可上訴。
新北地院判決書今天表示,劉性良於民國109年6月19日,在新北市蘆洲區復興路,見郭女獨自駕駛轎車在路邊臨時停車,副駕駛座上放置黑色皮包,於是持小型鐮刀開啟車門後闖入,持刀命令郭女駕車離開,欲前往較無人煙處強取郭女的財物。
判決書表示,郭女不從並與搶匪拉扯,致劉男手持的小型鐮刀掉落在副駕駛座。劉男以左腳跨至駕駛座踩下油門,以雙手控制方向盤操控車輛,急行及變換車道行駛。
判決書說,郭女受到極大驚嚇、恐懼,不敢再拉扯、抵抗。劉男駕駛轎車沿復興路,往復興路、信義路交岔路口方向行駛,在復興路一處豆漿店前,先撞擊騎自行車的陳女,又撞擊站立於巷口的黃姓少年。
劉男所駕車輛又撞擊瞿男所駕駛停等紅燈的轎車車尾,並因此往前追撞前方車輛後才停止行進,被搶的郭女受傷。被告取走郭女的皮包得手,並下車逃逸。(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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