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洋飲料公司民國107年間因生產線遭汙染導致蘋果西打變質,客訴後仍繼續生產銷售。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決時任總經理6月與廠長4月徒刑,可上訴。
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決,被告孫幼英為大西洋飲料公司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過失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規定致危害人體健康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表示,被告黃換青擔任大西洋公司桃園市平鎮廠廠長,負責生產「蘋果西打」、品管、儲運等業務,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10萬元。
判決書表示,負責人與廠長應認知製作產品器具、維護環境很重要,生產線設備未妥善維護,可能孳生酵母菌致飲品發酵變質,也應對消費者負責。
判決書說,大西洋公司販售的2000cc蘋果西打產品,使用平鎮工廠1號生產線。107年平鎮工廠1號生產線原料混合槽內壁出現裂痕,導致內外壁間保溫棉孳生黴菌而交叉污染,蘋果西打變質。當年6月起,陸續有大量消費者客訴產品變質。
判決書說,孫幼英、黃換青疏於注意,在未確定並清除1號生產線汙染源前,任由工廠員工繼續產製蘋果西打,導致遭孳生酵母菌的微生物汙染,還將變質的蘋果西打對外銷售,導致消費者陸續發生腹瀉。
判決書表示,消費者先後向桃園市府衛生局、新北市府衛生局通報產品變質、沉澱。衛生單位稽查與要求回收產品。相關行為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且已經達到「致危害人體健康」條件。
判決書說,孫幼英、黃換青從事飲料製造與銷售多年,銷售對象範圍擴及台灣北、中、南部地區,其中不乏多家知名、連鎖之商場、飲食店,應秉持良知及誠信經營;也應克盡監督、注意義務,以維護消費者之食品安全衛生。
但在產品出現異常客訴下,卻不盡速查驗汙染來源,仍繼續出售。判決書指出,客訴事件發生後,平鎮工廠仍於107年7月生產17萬餘箱、8月生產13萬餘箱、9月生產5萬餘箱,犯罪情節重大。
判決書說,孫幼英犯後未能自我檢討,仍避重就輕,欠缺悔過態度;黃換青則對其過失行為表示悔悟,犯後態度良好。(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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