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女駕駛,開車行駛在國道十號路段,一分鐘、一公里內,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遭兩度檢舉,共開罰六千元,女子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和連續舉發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民眾檢舉跟警方逕行舉發,本質上類似,所以第二張罰單如果要開,必須相隔六分鐘、六公里,判女子勝訴,只需罰3千元,全案仍可上訴。
這名女駕駛,是在去年底,開車行經國道10往東方向,分別在0.3公里和1.3公里,因為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收到兩張三千元罰單,她認為違反比例原則,和連續舉發規定,結果申訴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也失敗,只好打行政訴訟。
法官調查,依法來說,員警執法開單,像是超速等國道違規行為,的確要相隔六分鐘、六公里,才可以第二次開罰,認為民眾的檢舉影片,跟當場不能製單舉發,本質上類似,因此撤銷女駕駛收到的第二張罰單,全案還可以上訴。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課長江漢強:「現階段(道交條例)七條之一的,一個違規的話,我們是可以連續舉發,若違規事實違規屬實的話,是可以連續舉發。」
裁決所表示,尊重法院判決,除了上訴,也會彙整類似個案,請交通部統一解釋。國道警方提醒,有些駕駛習慣設定,方向燈只閃三下,導致變換車道還沒完成,燈已熄滅,沒有全程使用,一樣違規。變換車道記得打好方向燈,免得受罰又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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