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馬路被車撞,還收到違規罰單!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去年在台北市大安區過馬路,他緊靠斑馬線穿越,沒想到被車輛撞傷,事後警方認定他未依規定行走,開罰300元,陳宏達申訴沒過,覺得不合理,於是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事後判他免罰,全案仍可上訴!
過馬路被車撞,竟然還被開出一張沒有依規定行走的罰單,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申訴多次後決定提告。
陳宏達:「警方對於重大的違規,特別是車輛搶先違規左轉,不尊重行人路權的不去執法,那反而對於我們正常走在路上的行人,窮追猛打,我覺得非常不可思議啦!」
去年7月,主任檢察官陳宏達,行經愛國東路與杭州南路時,發生車禍,當時他緊靠著斑馬線過馬路,一輛計程車違規搶先左轉,導致他心裡有壓迫感,繼續往前走的時候,又被下一輛車給撞倒,但警方到場處理,三個月後認定他未依規定行走,開罰300元罰單,陳宏達提出行政訴訟,法院判他勝訴、撤銷罰單仍可上訴。
陳宏達:「我們一般民眾哪有這個時間,跟警方這樣搞這個三百塊的罰單,搞得沒完沒了,這個有時候講起來非常動怒啊,只是他跟算這個三公分五公分,那這豈有此理,我沒有跨在外面,他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他主張行人穿越道是開放、非閉鎖式標線,也有其他判決可以參考,認為警方解釋法規有誤,影響人民權益,別為了開罰單而開,因此法官認定,陳宏達已緊靠斑馬線穿越,肇事主因是車輛「沒有禮讓行人」。
判決出爐,北市警局表示是依個案事實認定,依法舉發,尊重法院判決結果,一張300元罰單,讓檢察官奔波、開庭,強調並非為個人權益,而想透過案例,顯現出濫開罰單不等於交通執法,過程應該更具公平性、合理性,才能保障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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