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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照顧7月大男嬰致死 二審改判姑叔無罪確定


發佈時間:2021/05/25 16:27
最後更新時間:2021/05/25 16:27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余姓女子受胞兄之託照顧未滿7個月的姪子,擅自交由身障胞弟照顧,男嬰因感冒引發肺炎及頭傷致死。二審今天認定男嬰姑叔缺乏預見發生危險風險的能力,罪證不足判無罪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指出,余姓女子及胞弟遭控過失致人於死罪,但調查後認為,胞弟並無獨立照顧嬰兒的能力,也無證據證明胞弟曾導致男嬰頭部遭到碰撞。

 

二審指出,余女將男嬰託付胞弟行為部分,余女有輕度智能發展遲緩情形,無完整認知或判斷能力,也缺乏預見發生危險風險能力,無法證明余女有何過失,無從要余女負過失致死責任。

二審合議庭認為,難以認定余女及以胞弟對男嬰死亡有何過失,且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證明2人有過失致死犯行,因此撤銷余女一審有罪判決,維持胞弟無罪,今天判余女及胞弟無罪,全案確定。

一審判決指出,桃園市余姓男子民國104年間為照顧生病住院的妻子,將當時年僅2歲的女兒及未滿7個月的兒子交給妹妹照顧,但余妹因工作等無法照顧2名孩子,擅將男嬰交給有智能障礙的弟弟。未料,男嬰當時已有感冒,又有不明原因頭部受傷,因未能及時送醫導致死亡。桃園地檢署依家暴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余妹及余弟。
 

一審認定,余妹雖有輕度智能障礙但仍能有辨識能力,卻將男嬰交付給無能力照料的余弟,確實有疏失,依家暴過失致死罪判處6月徒刑,但審酌她無前科、因工作無法同時照顧2幼兒才一時失慮,給予緩刑2年。

一審認為,余弟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經鑑定他能力約在小學低年級,確實無力照顧嬰幼兒,也欠缺判斷男嬰是否須送醫的能力,難認他對男嬰之死有疏失,判處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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