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與鄭姓男子因金錢及毒品糾紛,在車上扭打搶奪藍波刀後,鄭因頸部刀傷出血致死,陳女被依殺人罪起訴,一審認陳女正當防衛,判無罪。二審今天仍判陳女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新北巿鄭姓男子因與陳姓女子有金錢糾紛及懷疑先前涉嫌的毒品案件是遭陳女向警員告發查獲,民國106年7月間邀約陳女出門後,兩人在車內發生拉扯,陳女持藍波刀刺向鄭男頸部等處,鄭男因頸靜脈切開多量出血而低血容性休克不治死亡。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陳女。
一審認定陳女為正當防衛,判處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並主張,陳女行為應構成過失致死罪,不可能存在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事由。 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陳女在二審主張,確實有與鄭男互相搶奪藍波刀,造成鄭男受傷,但她沒有殺人犯意,且在上車之前,鄭男在汽車旅館時,曾拿藍波刀刺她大腿、潑她汽油,甚至強迫注射海洛因在她手臂並且要求發生性關係。
二審認定,陳女說詞與多項證據符合,陳女當時受鄭男不法侵害,有侵害生命等危險,她與鄭男互相拉扯、搶奪藍波刀行為,屬正當防衛行為,依法不罰,原審判無罪,並無不當,檢方主張無理由。(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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