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員林華成市場,三年前一間服飾店四樓發生火警,火勢也波及隔壁連鎖茶飲店樓上租屋處,事後茶飲店業者,因為賠償問題談不攏,直接向法院提告,包括10天的營業額大約4萬元,加上屋內家具家電損失,求償68萬元,法院審理扣除折舊,判賠41萬9千元。
消防隊到場架設雲梯車灑水,控制火勢,但屋內物品幾乎都已經燒毀。
服飾店老闆娘(2018.12.23):「然後我想說要去熄火,結果那個火太大了,我被個火燒回來,你看我頭髮也燒傷了,我就下來。」
茶飲店業者張小姐:「其實從頭到尾她都一直否認,是從她們店引起的,所以本來有去調解,但是調解不成才上訴。」
茶飲店業者提告,包括家中乳膠床墊、冷氣機、手機和床組,加上茶飲店10天無法作生意的營業額大約4萬元,求償68萬,法院審理後扣除折舊,判處服飾店業者,需要賠償41萬9千。
茶飲店業者張小姐:「因為那個火警你們大概幾天沒營業,前後大概10天左右。」
彰化地方法院庭長紀佳良:「既然是因為被告過失不慎的行為所導致,與原告因火災所產生的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告當然應該,為這次火災所發生的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茶飲店業者說,火場鑑定報告,確認起火點就來自服飾店樓上,但對方事後完全不認帳,才會氣得提告,對此服飾店業者沒有營業,無法取得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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