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於107年間被吳姓女子開車撞傷,認定自己損害5000萬元,提告求償1999萬元。北院判決吳女僅須賠1萬6000元,並表示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不能將生活成本要求對方負責。
判決指出,吳女於民國107年6月5日晚間開車行經台北市復興南路、市民大道交叉路口,右轉時撞到正在過馬路的黃男,導致黃男左側胸、左側肢體多處挫傷。刑事部分,台北地方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吳女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黃男另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黃男主張,他的損失包括精神慰撫金新台幣400萬元、肉體痛苦200萬元、交通補助443萬餘元、汽車高速衝撞造成身體多處挫傷的權利金500萬元、無法工作損害494萬餘元、醫藥費1293萬餘元等15大項。
其中,黃男表示,他的祖母101歲過世、外祖母86歲過世,他隔代遺傳長壽基因,可以活到100歲,還有62年餘命,則每年醫療費13萬9056元乘以62年,考慮通貨膨脹乘以1.5倍,計為1293萬2208元。
另外,黃男表示,他受傷無法洗碗,需要洗碗機,一台1萬2800元,兩年換一台,餘命62歲,需要31台,漲價因子計1.5倍,花費計為29萬5200元,又電費估計8789.1元。共計37萬5989元。
黃男主張,他受損害約5031萬元,但僅求償1999萬餘元。吳女則認為,黃男求償金額太高,且黃男未依規定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應負20%過失責任,賠償金額應該只有2萬4000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指出,「損害賠償」目的在於填補損害,並非當事人主觀上對於權利行使的一種想像,而可以任意請求。黃男卻提出許多與車禍無關的醫療、生活用品、營養品支出單據,主張許多與本件侵權事實沒有因果關係的請求。
北院表示,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並非權利侵害事故發生,權利受侵害者即得將生活成本全部附加於權利侵害人身上。
北院僅認定黃男請求精神撫慰金2萬元有理由,其餘均駁回。另外,黃男事發當時未依規定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要負20%過失責任,因此判決吳女賠償1萬6000元。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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