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曲棍球案的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遭監察院彈劾,但職務法庭判決不受懲戒確定。案經監察院提起再審,職務法庭認為,原判決並無適用法規明顯錯誤情形,駁回再審之訴。
監察院於民國108年5月14日,以6比5通過彈劾陳隆翔,認定他在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以偽造文書、業務侵占等罪,緩起訴李姓秘書長等人,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等犯罪事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
司法院職務法庭(後改置於懲戒法院)認為,陳隆翔在曲棍球案未論述偽造署押等罪名,並無違反辦案程序;扣案的「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是否屬於公印、被告李姓女子是否侵占圓戳章,都屬法律見解的範疇,不得作為懲戒事由。
職務法庭指出,陳隆翔於緩起訴處分書就印領清冊應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漏未認定及論述雖有疏失,但不影響緩起訴處分對李女罪責認定結果。
職務法庭認為,陳隆翔沒有認事用法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等情事,109年6月30日判決不受懲戒確定。
監察院不服職務法庭判決,表示職務法庭判決違背法令,已逾越司法權分際,嚴重侵害監察院的憲法職權,並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原確定判決應予廢棄,陳隆翔應受懲戒。
懲戒法院職務法庭認為,原判決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監察院提起再審主張並不可採,3月間判決再審之訴駁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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