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航空公司不滿陳姓副機師正式任用2年餘即離職,違反雙方契約中至少服務10年的約定。更一審判陳姓副機師賠償遠航新台幣191萬餘元,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遠東航空主張,民國99年間與陳姓副機師簽訂飛行機師養成訓練契約,並約定自正式任用為飛行機師之日起,為遠航服務至少10年,若有違反,陳姓副機師應賠償遠航損失。
遠航指出,陳姓副機師100年11月1日起正式受聘為副機師,竟於103年10月1日離職,應賠償養成訓練費用、生活津貼等共新台幣202萬餘元,2名契約連帶保證人也應負賠償責任。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陳姓副機師等人賠償47萬餘元,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改判陳姓副機師等人賠償191萬餘元。案經最高法院發回,由高院進行更一審。
更一審判決指出,雙方契約就最低服務年限及起算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時應賠償的金額與項目都有明確規定,遠航得依契約求償。
更一審判陳姓副機師應賠償訓練費用等違約金共191萬餘元,2名契約連帶保證人也應負賠償責任。陳姓副機師等人不服提起上訴,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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