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斗六市代會前主席陳明章涉嫌於民國97、98年向廠商收賄新台幣300萬元。更四審認為陳明章嚴重影響政府官箴,依收賄罪判刑6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並啟動防逃機制。
全案起於民國97年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斗六市公所2250萬元,辦理「斗六市垃圾衛生掩埋場封閉復育工程(第一期)」,當時擔任市民代表兼主席的陳明章即指示友人向外徵詢有無廠商願意投標。
陳明章與有意投標的張姓營造公司負責人會面時,聲稱,「這個工程會賺」,一度索賄400萬元;幾經協調後,陳明章表示,「300(萬元)我來處理就好了」,雙方因而議定賄款金額、給付方式。
事後張姓營造公司負責人順利承攬工程,並陸續支付賄款給陳明章,總計300萬元。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依收賄罪,判處陳明章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改判無罪。案經上訴及最高法院多次發回,台南高分院109年5月間做出更四審判決。
更四審認為,陳明章當時擔任市代會主席,有質詢市長及單位主管職權,但因為收取賄款,在斗六市長就本案工程進行施政報告時,並未以工程品質不佳等理由提出質詢或刁難,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更四審認為,本案於99年6月間已繫屬第一審法院,迄今超過8年,且無可歸責於被告的事由,因此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輕其刑。
更四審審酌,陳明章有殺人、槍砲、藏匿人犯等前科,擔任民意代表期間收賄,影響民意機關監督公共工程,致公共工程品質堪慮,且犯後否認犯行,判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4年。
案經陳明章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判決並無違法,昨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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