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唱紅〈海海人生〉、〈風飛沙〉等經典名曲的台語歌壇大姐大陳盈潔,日前遭指控利用胞妹的名義簽發本票,向邱姓男性友人借款280萬,法院一審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判處3年2個月徒刑,二審逆轉改判無罪,全案上訴到最高法院遭撤銷並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21)日宣判,陳盈潔判處1年8個月徒刑,緩刑4年,6個月內須支付邱男30萬元,全案可上訴。
高院更一審今日判決指出,68歲的陳盈潔在2013年以要在廈門發展演藝事業為由,向邱男商借200萬,之後追加到280萬元,邱男認為這不是一筆小數目,因此希望陳盈潔可以找人作保。
陳盈潔和胞姊陳乃嘉討論後,決定用妹妹陳郁心的名義在本票上簽字,事後陳乃嘉自首,坦承本票上妹妹陳郁心的名字是她冒簽,邱男便對陳盈潔和陳乃嘉報警提告,兩人均遭檢方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
陳乃嘉在法庭上坦承犯行,法院審理後認為她本無偽造本票犯意,是受到陳盈潔的唆使才犯案,台北地院一審判處陳乃嘉1年7個月徒刑,緩刑3年,至於陳盈潔則是涉犯教唆偽造本票,判處她3年2個月徒刑。
全案上訴到二審,高院認定陳乃嘉在本票上偽造胞妹陳郁心的簽名,是應邱男的要求,無法認定是陳盈潔唆使,因此改判陳盈潔無罪。檢方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僅憑陳乃嘉的前後證詞的部分差異,就認定她是聽從邱男的指示而偽造本票做擔保,判決理由欠備且前後矛盾,在去年12月3日撤銷並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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