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認為輕車悠遊公司違約,將礁溪溫泉公園強制接管,公司聲請仲裁獲勝訴確定,仲裁判斷雙方投資契約關係存在。縣府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二審日前仍判縣府敗訴,可上訴。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礁溪溫泉公園面積約5公頃,有森林風呂、礁溪劇場、小紅磚屋等設施;縣府經營時,每年有1萬多人泡湯,每年約虧損500多萬元。
 
宜蘭縣政府與輕車悠遊公司於民國101年8月1日簽署「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營運移轉(OT)案」投資契約,約定以OT案方式委託輕車悠遊公司經營,期限10年,泡湯全票150元、縣民票8折120元;輕車每年須支付100萬元固定權利金、10萬元土地租金,以及每年營業收入1%的經營權利金給縣府。
縣府後來認為輕車公司違約,販售未經縣府許可溫泉票券,因此在105年8月10日發函通知輕車公司,自同年月17日起終止契約。
輕車公司不服,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並於107年2月9日作成仲裁判斷,「確認輕車公司與宜蘭縣政府之間的OT案投資契約關係存在」;也就是縣府不應單方面終止契約。仲裁為一審制已確定。
 
縣府向宜蘭地方法院提告,請求撤銷仲裁判斷,宜蘭地院判縣府敗訴,縣府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兩造並無書面仲裁協議,且兩造需協調委員會召開後,協調不成立後,始得提付仲裁,輕車公司聲請仲裁不符前置程序,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日前認定,依兩造契約內容,若有爭議,應先經協調委員會決議等程序,才能提付仲裁;兩造均認為販售未經許可溫泉票券,應召開協調委員會認定是否屬重大違約,卻在105年間未召開協調委員會,另依契約約定,認為就縣府先前所列議案,應視為協調不成立。
二審認為,輕車公司已踐行契約要求的前置程序,視為協調不成立後,就議案情節提付仲裁,符合法律規定,因此駁回上訴,仍判宜蘭縣政府敗訴。可上訴。(中央社)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礁溪溫泉公園面積約5公頃,有森林風呂、礁溪劇場、小紅磚屋等設施;縣府經營時,每年有1萬多人泡湯,每年約虧損500多萬元。
宜蘭縣政府與輕車悠遊公司於民國101年8月1日簽署「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營運移轉(OT)案」投資契約,約定以OT案方式委託輕車悠遊公司經營,期限10年,泡湯全票150元、縣民票8折120元;輕車每年須支付100萬元固定權利金、10萬元土地租金,以及每年營業收入1%的經營權利金給縣府。
縣府後來認為輕車公司違約,販售未經縣府許可溫泉票券,因此在105年8月10日發函通知輕車公司,自同年月17日起終止契約。
輕車公司不服,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並於107年2月9日作成仲裁判斷,「確認輕車公司與宜蘭縣政府之間的OT案投資契約關係存在」;也就是縣府不應單方面終止契約。仲裁為一審制已確定。
縣府向宜蘭地方法院提告,請求撤銷仲裁判斷,宜蘭地院判縣府敗訴,縣府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兩造並無書面仲裁協議,且兩造需協調委員會召開後,協調不成立後,始得提付仲裁,輕車公司聲請仲裁不符前置程序,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日前認定,依兩造契約內容,若有爭議,應先經協調委員會決議等程序,才能提付仲裁;兩造均認為販售未經許可溫泉票券,應召開協調委員會認定是否屬重大違約,卻在105年間未召開協調委員會,另依契約約定,認為就縣府先前所列議案,應視為協調不成立。
二審認為,輕車公司已踐行契約要求的前置程序,視為協調不成立後,就議案情節提付仲裁,符合法律規定,因此駁回上訴,仍判宜蘭縣政府敗訴。可上訴。(中央社)
◤2024年末運勢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