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前年4月雇用一名員工,兩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讓店內小姐從事性服務,並從中抽成賺錢,直到警方喬裝成男客進店抓人,這起事件才被曝光。案經審理,宜蘭地院最終決定依照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男子與該名員工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在苗栗某店提供店內小姐為不特定男客進行性服務,員工的主要工作為現場接待客人、收取費用。據了解,每次性交易收費新台幣1300至1500元不等,店家從中抽成800元,剩下的錢則歸接客小姐所有。
整起事件之所以曝光,是因為員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把佯裝成男客的警察攬進店,收取1500元現金之後就讓店內小姐將其帶進房間,沒想到警察下秒立刻表明身分抓人,並在另一間房間扣得保險套16個、潤滑劑1條、以及現金1萬3500元。
判決書顯示,法官審理後認為,被告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行為,對社會風氣造成不正影響,但念在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經營時間不算長,並衡量其素行非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狀況,決定依照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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