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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婦虐死97歲公公改判15年 法官認行為時有辨識能力


發佈時間:2020/12/10 12:59
最後更新時間:2020/12/10 12:59
女子被控將97歲公公拖進浴室虐待致死。(圖/中央社資料照)
女子被控將97歲公公拖進浴室虐待致死。(圖/中央社資料照)

戚姓女子被控將97歲公公拖進浴室虐待致死,二審今天撤銷一審無罪判決,依多人證述、並參考台大醫院精神鑑定認為戚女在行為時有辨識能力,有殺人犯意,改判15年,可上訴。

本件由審判長陳筱珮、受命法官陳玉雲及陪席法官羅郁婷組成合議庭,之前改判弒母斷頭案被告無罪,引起社會關注。

 

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連育群指出,合議庭依據外籍看護證述內容,被害人在案發前後的照片,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可以看出,被害人身上有多處較大面積的外傷,包含胸部大面積的挫傷、出血,肋骨多處骨折,造成呼吸困難衰竭死亡。

連育群表示,合議庭審酌警消人員到場的時候,研判被害人已經死亡一段時間等相關證據資料,認定戚姓女子是基於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持續對被害人為攻擊、傷害及凌虐的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戚姓女子辯稱,只是傷害虐待被害人,否認殺人犯行,不足採信。

合議庭審酌戚姓女子行為前後情形,並參考台大醫院對她行為時精神鑑定結果,認為她在行為時,有辨識能力,一審曾經送陽明醫院鑑定,但陽明醫院並未就戚女在案發當年(107年)、最接近案發時間,在馬偕醫院定期就診病歷資料記載「並無幻想、幻覺、意識清楚、情緒平緩、無異狀,須定期拿取處方籤」等記載內容,做為判斷說明,因此認為陽明醫院鑑定的參酌資料失真,影響一審判斷的結果,二審合議庭不採陽明醫院的鑑定意見。
 

連育群指出,合議庭認為一審認定是戚女犯傷害致死罪,並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判決無罪,施以監護5年,有所違誤,檢察官上訴為有理由,因此撤銷一審無罪判。

量刑部分,連育群指出,合議庭審酌戚女學經歷狀況、家庭狀況以及她跟丈夫才結婚二個多月,竟然就在寒冬之際,強行拖拉高齡97歲、罹患心血管疾病,無法自行站立的公公,所為凌虐手法,踐踏人性尊嚴,使公公於晚年的最後人生無法善終,戚女在犯後不知悔改、一再虛構事實等情形,依殺人罪,判她15年徒刑,可上訴。

全案緣於,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37歲戚女不顧公公年邁且為丈夫養父,因不滿公公把丈夫當搖錢樹,民國107年12月間,連兩天將公公拖進浴室,以沖冷水、噴殺蟲劑、擺放冷凍魚肉與雞肉等方式虐待。

戚女虐待公公過程中與公公發生激烈拉扯、推擠,導致公公跌倒撞到地磚、馬桶,甚至腳踏公公胸口壓制,導致年邁、體弱的公公最後因呼吸衰竭死亡。一審合議庭認為,戚女行為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判決無罪。全案經上訴,二審今天宣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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