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余姓男子不滿陳姓男子在姑姑的廟宇香爐旁小便,持折疊椅毆打陳男致死。一審判刑8年,二審加重改判刑10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07年10月間,余姓男子輾轉得知陳姓男子在姑姑的廟宇飲酒時,在香爐旁直接小便,認為陳男不尊重姑姑,因而心生不滿,先是徒手毆打酒醉的陳男,再持鐵製折疊椅毆打陳男致死。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余姓男子有期徒刑8年。案經檢察官、余男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余姓男子與被害人並不熟識,僅因聽聞陳男在香爐旁小便,即將手無寸鐵的陳男毆打致死;且余男姑姑早就報警處理小便一事,余男本不用介入,卻為逞一時之勇犯案。
二審還認為,傷害致人於死罪最低刑度為7年,一審只判刑8年過輕,改判刑10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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