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呂姓前館長涉嫌詐領出差旅費,並在出差期間從事私人行程,曠職6日,遭監察院彈劾,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呂女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可上訴。
呂女於民國99年1月16日到105年8月31日擔任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長,她涉嫌自100年3月至105年1月間向國資圖偽稱進行館際合作或輔導讀者服務等名義,17次詐領出差旅費,共新台幣2萬2255元,並多次假借出差事由,處理私人事務,共曠職6日。
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呂女。台灣高等法院今年11月間認定其中6次涉及詐領,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她案發後遭記過2次降為非主管職,並被教育部停職。
監察院調查後,認為呂女詐取差旅費金額雖不高,但她身為機關首長,卻長期多次貪圖小利,並曠職從事私人活動,情節重大,依法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
呂女答辯表示,她擁有良好社經地位,並無詐領出差旅費的動機及犯意,發現疏失後前往廉政署自首,並主動繳回溢領款項,且長年熱心公益,共計捐款44萬餘元用以救助貧童及弱勢,希望從輕懲處。
懲戒法院審理後,審酌呂女擔任主管職務的高階公務員,未能廉潔自持以身作則,所為嚴重破壞政府廉能紀律形象,考量她詐得金額不多,並於案發後自首及繳還所詐得款項,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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