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哭爸」被告最終被判無罪,彰化一名女子將機車停在攤商旁,店家告知違停且影響做生意,雙方隨後爆發口角,女子脫口說了「哭爸」,雙方對簿公堂,女子遭彰化地院判罰5千不服上訴,最後判決撤銷,免罰。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王姓女子騎機車進入市場購物,暫時將機車停放在黃姓女攤商位前,黃女認為妨害客人上門,勸王女將機車改停他處,否則引來員警會開罰單,王女認為對方找碴,反指違規設攤,雙方因而發生爭執不休,口出「哭爸」一語,被告「公然侮辱」。
王女認為「哭爸」是國語對他人表示「你無理取鬧沒事在大呼小叫」。彰化地院法官認為辱罵「哭爸」等語,其顯係在公然狀態辱罵。又台語「哭爸」係指粗俗的罵人語,以此指述對方,確具有輕蔑、嘲諷、鄙視及使人難堪含意,判賠5000元。
台中高分院法官則認為因而所謂「哭爸」一詞,亦由原來形容猶如喪失父母的悲慟表現,逐漸引伸為形容他人喋喋不止、內容空洞無意義之指責或抱怨,甚而在網路時代,該同音「靠北」一詞,已被用以表現發洩壓抑情緒之替代詞,而有「靠北社群」網站,提供發表各種不滿、不平意見之平台者。另外,法官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公然侮辱犯行,王女上訴意旨否認公然侮辱犯行,並以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即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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