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一名7旬楊姓老翁涉嫌於民國108年間持刀刺傷陳姓女友,導致陳女傷重不治。一、二審的法院均依殺人罪判處楊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楊姓老翁與陳姓女子認識多年,去年成為男女朋友並同居;陳女於去年6月提出分手,楊翁放不下,出手毆打陳女;陳女去年7月申請保護令,但保護令才剛獲准不久,楊姓老翁就持刀刺死陳女。
一審的雲林地方法院認為,楊姓老翁因不滿陳女要分手而積怨,加上楊姓老翁長年鬱鬱寡歡,在高度憂鬱及焦慮狀態下,用激烈方式造成無可彌補損害。
一審審酌,楊姓老翁年事已高,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逾25年才可申請假釋,否則仍須繼續執行監禁,因此判楊姓老翁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楊翁、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仍判處楊翁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楊翁的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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