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姓男子不滿馮男積欠鍾姓女友債務不還,與女友聯手自製爆裂物包裹,將馮男炸成重傷。二審法院依殺人未遂罪,判戴男有期徒刑7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戴姓男子上訴,全案定讞。
鍾姓女子二審時被判刑5年,但未上訴第三審,已於二審判刑確定。
全案起於,42歲鍾姓女子不滿高雄市鼓山區一家設計公司馮姓負責人積欠新台幣1200萬元,進而夥同62歲戴姓男友自製爆裂物包裹,並載明「馮收」等字樣。
民國108年5月間,鍾女、戴男將爆裂物包裹放在馮男公司門外,馮男打開紙盒外包裝時,解除微動開關而通電引爆火藥,當場造成馮男身體多處燒灼傷、組織壞死,並造成公司一樓窗框脫軌傾倒、玻璃震碎等損害;馮男送醫撿回一命,至今仍以輪椅代步和復健中。
鍾女犯案後駕車載戴男到高鐵左營站搭車北上,後經高市警方循線追查,案發隔天分別在新北、屏東逮捕戴男、鍾女到案。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戴男辯稱只是想嚇唬馮男,幫女友出氣,沒想到爆炸威力這麼大;鍾女也辯稱戴男想「惡作劇」,否認意圖殺人。不過,高雄地方法院仍依共同犯殺人未遂等罪,判處戴男9年6個月,鍾女8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戴男和鍾女審理期間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且積極賠償告訴人而獲告訴人同意減輕刑度;二審考量戴男提議製造爆裂物,犯罪情節較重且未認罪,改判戴男7年6月,鍾女坦承犯行,改判刑5年。
戴男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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