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男子與友人到燒烤店喝酒,竟從桌底觸碰女性友人的下體,對方表達不滿,男子竟然惱羞成怒出手毆打女方,造成她臉部傷勢嚴重、眼球凹陷差點失明。台中地院依違反性騷擾法判刑3個月,另依犯重傷害未遂罪判刑3年,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周姓男子與女性友人小蘋、糖糖(化名)相識,2018年5月25日晚間,一行人前往糖糖經營的燒烤店聚會,當時還有其他朋友在店內用餐,隨後小蘋也加入用餐,與周男分坐方桌桌角之兩側。
用餐之餘,周男伸手自桌底觸碰小蘋下體一下,並詢問「妳有那個嗎?」以此方式性騷擾得逞。小蘋當下表達不滿,周男一時惱怒,竟出手毆打對方眼睛,之後突然站起來以左手握拳猛力毆擊小蘋右眼,小蘋跌坐在地後,周男非但不罷休,仍持續徒手毆擊對方頭部,眾人見狀趕緊制止他,並將小蘋送醫。
醫師檢查出,小蘋臉部頭部及眼眶部之挫傷、右眼球挫傷、顏面骨閉鎖性骨折、右側眼眶骨骨折、右側眼眶內側、底骨骨折術後併眼球凹陷,臉部傷勢非常嚴重,所幸經過治療後未達毀敗或嚴重減損身體機能。
周男到案後否認犯行,強辯「我無觸摸小蘋身體、毆打小蘋之行為 ,我當時飲酒已經酒醉,只記得當天晚上最後躺在馬路」。但根據相關人指證,法官不採信他的說詞。合議庭審酌,周男趁小蘋不注意出手觸摸,不尊重對方身體自主權,且兩人無深仇大恨,僅因性騷被制止就暴力相向,已經將小蘋打到跌倒在地仍不罷休,惡性甚鉅,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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