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東西還聲稱是自己的,已經吃上竊盜罪!新北市樹林一間飲料店,16日下午店員當時在店裡面煮茶,一名女子偷偷摸摸,硬是拔走黏在櫃檯上的公仔,當場被逮個正著,不過這公仔一個才100元,女子被抓包後還口口聲聲說是自己的,直到店家調閱監視器才願意歸還,事後已經把東西還給店家,但竊盜罪屬於公訴罪,已經讓自己吃上官司。
當事店家:「我公公說,她剛剛已經跟朋友走過去,有發現我們店沒人之後再折返,然後看到她看一下確定沒人之後,她就大概花2秒鐘把她扯下來。」
事發地點,在新北市樹林一間飲料店,16日下午,當時店員在裡面煮茶,櫃台暫時沒有人,這名女子以為沒人發現,偷偷摸摸的想要偷走公仔,但還是被逮個正著。
只是第一時間,這名女子卻聲稱,這公仔是她自己的,沒說還沒事,一旦說了,就代表她主張占有這公仔,已經讓自己吃上竊盜罪。
竊盜罪,是刑法第320條第1項,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公訴罪,不會因為被害人,沒提出告訴或和解,就沒有刑責,除了要把自己偷竊的物品還給失主,還會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500元以下的罰金。
當事店家:「我公公是跟她說,小姐妳怎麼偷東西,她說沒有這我的,他說我看到妳偷東西了啊,要不要叫警察,對方才說我有一隻一樣的,這個去外面100塊就買得到了,幹嘛這樣。」
但為了這不到100元的公仔,雖然事後還是把東西歸還,但因為竊盜是公訴罪,太衝動的下場,就是讓自己吃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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