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去年發生一名男子,為了逃避臨檢,開車撞員警,造成員警身上多處受傷,酒駕男子被控妨害公務罪、傷害罪,還有肇事逃逸罪,但法官表示肇事逃逸罪是出於「意外」,而男子是「故意」撞員警,因此判肇逃無罪。

第六分局市政所長謝俊雄:「佯裝配合稽查,然後到達稽查點以後,衝撞我們員警以後加速逃逸,在400多公尺的產業道路裡面查到這部車。」

他犯後坦承犯行,30萬元跟員警和解,判刑6個月罰100小時義務勞務,肇逃罪則需另案審理。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志文:「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肇事逃逸是包含故意而提起公訴,那法院以傳統見解認為,只限於過失而不包含故意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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