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歲曾姓男子被控對婚外情女子潑汽油縱火致重傷,一、二審均判他12年,經三審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考量他已賠償被害人800萬元,今天依殺人未遂罪判刑9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曾男於民國106年10月10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市大溪區的鐵皮屋農舍住處,因細故及金錢糾紛與羅姓女友發生口角後,先朝羅女上半身潑灑汽油,再以燃燒樹枝朝羅女上半身丟擲,羅女全身70%燒燙傷。
曾男犯後逃亡5天才出面投案,一審及二審法院均認定他行為構成殺人未遂罪,判處12年徒刑,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由高院更一審審理,今天宣判。
更一審認定,曾男確實有放火及殺人未遂犯行,他否認潑灑汽油及放火辯詞,並不可採;被害人臉部、頸部、 胸部、四肢燒燙傷,約佔體表面積70%,左手二指尖壞死及雙耳壞死,喪失肢體機能,且嘴部萎縮,飲食會漏溢食物,需以復建方式擴嘴,其他部位進行多次皮膚修整重建手術,治療及復健過程艱辛漫長。
更一審指出,被害人長期穿著壓力衣,容貌及身型盡毀,臉部及上半身疤痕外觀需面對外界異樣眼光,火燒場景更是揮之不去的夢魘,更是自責拖累家人,身心創傷不可言喻。
更一審審酌, 曾男在案件審理期間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新台幣800萬元,被害人也表示願意原諒,因此改判9年徒刑,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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