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到藥局買口罩發現身分遭冒用提告,經查發現陳女和李女身分證字號僅差一碼,陳女在紙條誤寫成李女字號後,請他人買口罩,藥局人員輸入又未查證,檢方偵查後予以不起訴。
基隆地檢署不起訴書指出,陳姓女子將自己的身分證字號和出生年月日寫在紙條,委託郭姓女子於今年2月22日下午3時許及同年月29日下午3時許,至基隆市仁愛區一家藥局購買共4個口罩。
不過,陳女寫在紙條身分證字號與住在台中的李姓女子相同,兩人身分證字號僅一個數字不同,藥局人員吳姓女子以手動輸入方式輸入防疫口罩領取系統,導致李女2次口罩額度均遭他人購買。李女因而提告,認為陳女、郭女和吳女涉犯偽造文書和業務上登載不實罪。
檢方表示,陳女和李女兩人身分證字號僅一個數字不同,但紙條上寫的是陳女出生年月日,而非李女,至於郭女僅單純拿紙條領取口罩,難認有偽造文書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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