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偵查佐劉三榮遭槍擊致死案,台南高分院5月間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凶嫌梅文魁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梅男的上訴,全案定讞。
時任台南市政府警局刑警大隊偵查佐的劉三榮,因曾遭梅文魁打傷眼睛,2人存有嫌隙。民國108年6月13日晚間,劉三榮致電梅文魁,相約台南市柳營區一家練歌場談判。
翌日凌晨,梅文魁不滿劉三榮反悔原本說好辦2桌道歉的條件,一時情緒失控,持預藏手槍對劉三榮開一槍,打中劉三榮右上臂,子彈貫穿右肺,經送醫不治。梅男犯後逃亡雲林、高雄等地,最後在高雄市內門區遭警方逮捕。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就梅文魁非法持有槍械部分判處4年6個月徒刑,併科新台幣10萬元罰金;殺人罪部分判處15年徒刑,合併執行19年2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被告是不滿向被害人道歉後,仍未獲同意和解,自認遭被害人逼迫,情緒失控而萌生殺人動機,開槍後還拿槍抵住被害人頭部咆哮,未予救治,任被害人傷重惡化,一審就殺人罪僅判刑15年並不妥當。
二審審酌,被告於營業場所肆無忌憚持槍射殺具員警身分的被害人,目無法紀。被害人死後,家中遺有老父、妻子、未成年子女承受終身哀痛,但被告未做出任何實際賠償,就殺人罪改判無期徒刑,非法持有槍械維持一審原判。
梅文魁上訴最高法院,主張確信子彈不會擊中被害人要害,還稱被害人曾在臉書留言:「事情只會越來越大條,有一天你怎麼死的都不知道」,他是長期遭被害人以刑警身分恐嚇、索賠才犯案,二審量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另有判決理由矛盾等違法。
最高法院認為,第三審為法律審,無從調查事實及審酌當事人提出的新證據,原判決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的理由,量刑無違公平正義,梅男上訴無理由,日前予以駁回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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