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游洛興不滿房東拒絕他入屋取物,持水果刀朝房東左胸猛刺一刀,深達14公分而傷及心臟,導致房東身亡。一、二審均判處游男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新北市永和區竹林路於民國107年9月16日發生命案,被害郭姓房東手捂滿是鮮血的左胸向超商求救,但因傷重倒地,送醫不治。在旁買晚餐而目睹的溫姓記者機警抄下可疑男子車牌號碼,助警逮獲游男。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定,游洛興因欠繳房租常與房東爭吵,案發當天下午,游男要求房東開門讓他進到承租套房拿取物品遭拒,但迫於房東房內另有他人而離開現場。
游男離開現場後心情越趨不滿,購買水果刀重回租屋處,持水果刀朝房東左胸猛刺一刀。房東趁隙逃跑向超商求救,仍因失血過多倒臥在地,經送醫急救不治。
一審調查全案證據,認定游男持鋒利水果刀刺進房東左胸,且刀傷深達14公分,殺人犯行明確,並審酌游男造成被害人家庭破碎,應予嚴懲,另考量游男犯後未坦承殺人而不見深切悔悟之心,甚至寄信恐嚇被害人家屬,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游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游男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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