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地方法院法官郭玉林把與同事之間的個人糾紛,記載於判決理由中,遭監察院彈劾。職務法庭認定情節未達到免職或撤職的必要,今天判決郭玉林罰款現職月俸給總額5個月。
郭玉林與同院吳姓法官因職務宿舍植栽問題發生爭執,他在審理107年度東簡字第211號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時,將與案情無關的文字置入該案判決書理由中,就個人所遭遇職務宿舍爭議,在判決書中提出主觀批判。
監察院認定,郭玉林承辦另外5案時,也將無直接關聯內容文字置入判決理由,分別指摘台東地院刑事庭法官於其他案件採用證據不當、違法羈押,並主觀評論該院刑事庭及民事庭法官員額配置及未設置強制處分專庭不當,又指該院舉辦參審模擬法庭為無益且耗費司法資源,藉此抒發個人主觀意見。
監察院今年3月間彈劾郭玉林,並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職務法庭審理後認定,郭玉林違失行為僅有221號事件判決1件,其餘5案並未違反訴訟法相關規定,也非枉法裁判。而違失部分完全無視裁判應彰顯的司法尊嚴,造成一般民眾產生法官公器私用的不良觀感,損害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與法官形象,情節重大。
職務法庭認為,郭玉林違失行為屬一時失慮,他於擔任9年審判工作中,表現平穩認真,並於公餘發表多篇法學文章,且於本件審理中,深表愧疚自責。情節尚未達應作成免除法官職務或撤職的必要,判決處以現職月俸給總額5個月的懲戒。(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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