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期間,民眾在行政院前靜坐遭驅離,向北院自訴前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涉殺人未遂等罪。黃昇勇一、二審皆獲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黃昇勇無罪確定。
全案緣於,前立委周倪安自訴指出,民國103年「323陳抗事件」發生時,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警政署長王卓鈞、黃昇勇、前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北平東路後門現場指揮官等人,以武力強行驅離靜坐聲援太陽花學運的學生與民眾,涉犯殺人未遂等罪嫌。
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北平東路後門現場指揮官等人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已因程序等問題諭知不受理確定,本案刑事自訴被告僅剩黃昇勇1人。
一審北院認為,黃昇勇身為台北市警察局長,交付各分局長驅離任務,黃昇勇依法令所為,具備阻卻違法事由,自屬不罰,判決無罪。
案經周倪安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當時民眾以破壞拒馬、攜帶油壓剪等方式,侵入行政院管制區並破壞設備、搶奪員警盾牌,屬情況急迫;黃昇勇身為總指揮,指示在場的各分局長驅逐陳抗民眾,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並注意本身及群眾安全,具適法性。
二審指出,當時員警一開始對民眾先口頭勸說,最後才動手趕人,導致少部分民眾受傷,執行手段符合比例原則,一審判黃昇勇無罪並無違誤,駁回周倪安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周倪安進而上訴第三審。
由於黃昇勇一、二審均獲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除非判決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或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周倪安才能上訴。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周倪安的上訴違反速審法規定,日前駁回上訴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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