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前員警李國漢被控執行掃黃專案時「擄妓勒贖」,私下扣押賣淫大陸籍女子證件,索賄6萬元。二審法院判處李國漢有期徒刑12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05年9月19日,時任桃園市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員警的李國漢,帶著2名同事執行掃黃專案,查獲大陸籍何姓女子賣淫,卻未帶何女到警局製作筆錄即下令收隊。
李國漢私下扣留何女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並連繫色情業者索取新台幣6萬元賄款,暗示若支付就不會移送偵辦。
色情業者無給錢意思,仍虛假答應,並赴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報案,全案曝光。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判處李國漢有期徒刑10年8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李國漢觸犯違背職務要求賄賂罪事證明確,且身為有調查職務之人犯此罪應依法加重其刑,但一審疏忽未加重其刑,因此改判刑12年,褫奪公權8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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