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兩判例認定,以營利目的購入毒品就構成既遂罪,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2號解釋,宣告違憲。7名聲請釋憲、被判處有罪確定的被告可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救濟。
最高法院25年非字第123號刑事判例及67年台上字第2500號刑事判例,提到以營利為目的購入鴉片或禁藥,犯罪即為完成,不得視為未遂。有7名毒品被告因此被判有罪確定,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92號解釋,認為兩判例有關以營利目的購入毒品就構成既遂罪部分,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販賣毒品既遂罪,僅限於「銷售賣出」之行為已完成始足該當之意旨不符,均有違憲法罪刑法定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意旨。
7名聲請釋憲的毒品案被告,可依法律程序,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救濟。(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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